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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25日,当事人温州城建集团瓯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茶白片区梧田南单元B-10地块项目未采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温州城建集团瓯海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31日15时30分许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整改完毕。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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