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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2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按规定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排放污水直接排入温瑞塘河主干河道会昌河段,造成主要河道污染的严重后果,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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