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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2020〕罚决字第16-01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陈庄龙湖龙誉城二标工地北侧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施工现场污水流溢污染面积约60平米,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治、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违法性质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6:污染面积3平方米以内罚款1000元,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罚款5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