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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卫公罚〔2021〕2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当事人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集中式空调,距2021年6月9日案发前一年来未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已构成未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1年8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苍卫公罚告〔2021〕15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认定、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温州市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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