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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消)行罚决字〔2020〕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新城农贸综合市场二层的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共娱乐场所,面积:2450平方米)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苍南县东方魅力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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