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太卫公罚〔2021〕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一千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8 |
决定机关 | 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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