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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姜堰区甜蜜屋食品商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321204MA****LC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376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10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堰区甜蜜屋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伟刚截止2020年8月8日的损失72161元;二、驳回原告赵伟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3400元,由原告负担1400元,被告姜堰区甜蜜屋食品商店负担20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剩余2000元,由被告姜堰区甜蜜屋食品商店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姜堰区甜蜜屋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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