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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202256****934Y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羊民初字第09650号
    案号 (2018)川0105执4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通瑞汇港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09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81元,减半收取69?041元,由被告乐至县菲伯萨投资有限公司、乐至县菲伯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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