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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249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3民初5652号
    案号 (2021)苏0113执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旺远沥青有限公司货款2643187.8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长宇、陈凤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旺远沥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26元减半收取148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63元,由原告江苏旺远沥青有限公司负担447元,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陈长宇、陈凤华连带负担194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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