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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20120012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分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分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灵凤街玖珑山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在此负责小区垃圾分类,小区内黄桶内有塑料瓶、玻璃瓶等可回收垃圾,绿桶内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于2019年12月24日15点0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人员查处。责令整改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4日16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在2019年9月12日15点40分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2011910180024号,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12月3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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