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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茂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74****87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04民初2918号
    案号 (2020)辽0404执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辽阳诚翔液压机械制造厂货款382147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以1722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以2422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以3745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以3821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辽阳诚翔液压机械制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4元,减半收取3982元,由原告宝鸡市凌云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41元,被告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7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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