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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74****87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404民初1950号
    案号 (2018)辽0404执1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29303.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6元,由原告负担1226元,由被告负担4740元。鉴定费15000元,原、被告各负担7500元。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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