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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77D1LU-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兵0901民初468号
    案号 (2020)兵0901执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 290 000,并自2017年9月29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二、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用55 000元; 三、驳回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 675元,由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4元,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33 531元(额敏县中军鹏通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广州华跃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 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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