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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兴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长兴东方明珠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长兴农商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1
    决定机关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慰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