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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655****71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3434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9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LED显示屏订货合同》;二、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中建科技有限公司购货款共计人民币37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连云港艾欧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4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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