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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鞠红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50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商初字第00976号
    案号 (2016)苏0206执2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6-10-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昌乐县东田聚氨酯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1668910元。 二、昌乐县东田聚氨酯厂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鞠卫东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对昌乐县东田聚氨酯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421元,由东田厂、鞠卫东、大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新大力公司预交,东田厂、鞠卫东、大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行支付给新大力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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