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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鞠红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50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02601号
    案号 (2016)苏0206执1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2
    发布日期 2016-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鞠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燕华借款100万元。 二、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对鞠卫东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鞠卫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鞠卫东、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陈燕华预交,鞠卫东、昌乐县大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燕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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