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068****4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30民初4808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恢7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10日的利息7141.69元;从2017年9月11日起以1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8938‰计算至2017年12月16日,从2017年12月1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在月利率4.8938‰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盱眙苏裕有机肥有限公司、贾后伟、王国银、费稳对上述第一项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6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1元,减半收取11506元,由被告江苏林帝食品有限公司、江苏三森食品有限公司、盱眙苏裕有机肥有限公司、贾后伟、王国银、费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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