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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2019年12月10日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编号:DCHJ20191126001)显示:你单位FQ-00001往复机喷漆工序废气排放口1#总VOCs浓度超1.6倍;自动喷漆及移印工序废气排放口2#总VOCs浓度超3.0倍。2019年11月26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转。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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