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芦宗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9905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092号 |
案号 | (2016)鄂0107执2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日期 | 2016-09-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贵勇货款20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被告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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