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秀水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淑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700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8905号 |
案号 | (2016)京0105执89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服务费一百三十七万六千三百九十元(于二○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十万元、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十一万元、于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三十一万元、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十一万元、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三十四万六千三百九十元);二、如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或上述后续约定日起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本案全部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执行,且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还需给付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以全部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四十八元,由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今久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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