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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交工罚〔2021〕90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5日15时30分,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舟山市六横港区东白莲岛进行了检查。6月27日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邬周喆、陈方磊承办此案。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徐杰、刘志奇、张广超、江凌依法进行询问,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电子数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决定机关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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