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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75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一法松民初二字第706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22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被申请人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418414.51元及相应罚息338605.48元(后续罚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30%再上浮50%即上浮95%,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对被申请人李志坚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82号腾龙大厦办公2301、2302、2303、2304、2305五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0400383383、0400383384、0400383385、0400383393、0400383394号)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若被申请人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申请人有权对前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共同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请求被申请人朱伦宏、广东新诚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太平洋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黎少斌分别对被申请人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其中最高本金余额为88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1602.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76602.87元。以上暂计:8833622.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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