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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伦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579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79号
    案号 (2016)粤1971执恢1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8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于2014年12月9日止,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5218924元未支付。 二、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按照月利率8‰,自2014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 三、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如下方式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及利息: 1、2015年1月30日前,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30日前欠付的全部利息(以521892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8‰,自2014年8月1日起算); 2、2015年4月1日前,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300万元及欠付之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8‰自2014年1月31日起算); 3、2015年6月1日前,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2218924元及欠付之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8‰自2015年4月2日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若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则应付利息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按照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欠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计至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且足额还款,则其所还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利息。 五、本案诉讼费25255.91元、律师费30000元由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给阳江市建安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被告朱伦宏对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七、被告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的(包括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则视为剩余所有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未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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