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伦宏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15797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643号 |
案号 | (2015)东一法松执字第015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日期 | 2017-01-05 |
已履行 | 执行到位2079.00元 |
未履行 | 未执行到位41781.00元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13年9月17日,被执行人东莞市依时利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田信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7646元。二、双方同意,上述货款由被执行人按如下方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货款13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期货款后十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开具金额为20754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货款14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货款147646元。三、双方同意,如果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付货款(按照417646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四、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诉讼费按减半收取为4159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80元,被执行人承担2079元;该笔诉讼费已经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前迳付2079元给申请执行人。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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