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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信道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9****257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56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7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信道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吴江市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36397.08元,利息40000元,共计1076397.08元。分期给付: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350000元(其中已给承兑发票100000元,承兑发票为:13136551060172019****467985791,剩余250000元,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326394.08元。二、被告潘勤学、孙红芳对被告苏州市信道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吴江市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如若被告苏州市信道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潘勤学、孙红芳未按期足额履行则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就已到期未付款项及未到期款项和违约金2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51元,由被告苏州市信道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6月28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吴江市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吴江3市越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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