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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0179****997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304民初1893号
    案号 (2020)陕0304执10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0-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中恒仪表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9000元,并从2020年7月14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中恒仪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计836元,由被告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宝鸡市中恒仪表有限公司负担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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