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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澜林草罚决字〔2021〕第HM1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共计30160元,即0.2320公顷×10000㎡×1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2
    决定机关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