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澜林草罚决字〔2021〕第HM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共计30160元,即0.2320公顷×10000㎡×1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2 |
决定机关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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