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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010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高新民初字第04198号
    案号 (2022)川0191执恢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洪雅互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签订的《市级储备小包装菜籽油委托代储合同》;二、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37588元及该款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三、被告洪雅互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向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后,可依法向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成都市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434元,由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洪雅互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成都市互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洪雅互利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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