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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公(消)行罚决字〔2016〕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的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的液化天然气站已经停止使用,并且在之前使用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玉环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6
    决定机关 玉环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FREDERIC VERWAERDE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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