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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30****46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7民初6121号
    案号 (2020)苏0507执1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315875.36元。二、除了第一项付款义务外,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382773.04元。三、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万元。四、驳回原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37510元,由原告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07元,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903元(其中1963011元部分由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款项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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