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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675****38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民初178号
    案号 (2021)豫03执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5日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43650元);二、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8年9月25日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140950元);三、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9月29日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5日以本金14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149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997133.75元);四、 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5日按月利率 8.1‰计算,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2.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68200元);五、 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志鹤、李帅飞、毕孟楠、谢帅锋、邢红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6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669 元,由汝阳天源煤电有限公司、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志鹤、李帅飞、毕孟楠、 谢帅锋、邢红旭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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