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大和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炫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8550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02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17)粤5302执5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9 |
发布日期 | 2017-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云浮大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具体计算方法:至2016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821866.67元,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96%计算;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的罚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96%上浮50%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为本金,从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按年利率8.96%上浮50%计算。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96%上浮50%计算)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对被告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二环路边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郁府国用(2010)第0404号]在2000万元内且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邓炫忠、李韵、吴木灿、余雄英、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梁广镇、卢丽嫦、梁立彬在20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90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55909元(该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大和贸易有限公司、邓炫忠、李韵、吴木灿、余雄英、广东广隆集团有限公司、梁广镇、卢丽嫦、梁立彬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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