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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环行罚〔2017〕(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重机(宁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文号:鄞环行罚〔2017〕(208)号 案件名称:重机(宁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重机(宁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小西浩树主要违法事实:废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贰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罚款编号:435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鄞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年11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23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