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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二稽罚〔2022〕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70%的罚款157508.75元;对你单位取得未入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对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217508.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3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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