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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城法(经)罚字[2019]第110038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28日15时,开发区执法大队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岸街与规划支路四交界处东侧有装修垃圾偷倒,共计约32立方米,污染面积共计约30平方米。经查当事人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倾倒装修垃圾的地方不是指定的消纳场所,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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