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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67****34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323民初2225号
    案号 (2022)黔2323执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赵巨丰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共计 120,000 元(2021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40, 000 元;2021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 元;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30,000 元;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 20,000 元); 如原告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赵 巨丰可就本案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二、由被告赵巨丰协助原告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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