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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驻马店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70055****957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23民初5105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9-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尚志亮与被告驻马店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驻马店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尚志亮返还购房款31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8日起;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30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2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0日起。上述款项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驻马店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尚志亮93600元; 四、驳回原告尚志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驻马店市辉煌置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原告尚志亮承担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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