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丰都工商经处字【2016】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于2016年1月25日与重庆市丰都县富华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置地公司)签订了《富华.海上海项目一期第二标段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富华置地公司在丰都县开发的“富华.海上海”项目一期第二标段消防安装工程的建设。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实行承包制(即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均由当事人负责组织购进。 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6年2月正式动工修建。工程修建期间,当事人于2016年5月中旬向重庆科力线缆有限公司联系购进一批电力电缆材料;其中规格型号为WDZN-YJY3×25+2×16的电力电缆,购进数量为1895米,购进单价为23.2元/米 ,购进金额为43964元。2016年6月1日重庆科力线缆有限公司将规格型号为WDZN-YJY3×25+2×16的电力电缆材料配送到“富华.海上海”项目一期第二标段消防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当事人现场查验此批电力电缆的《产品合格证》后收货。此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WDZN-YJY3×25+2×16、重庆科力线缆有限公司字样的内容;《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有:产品名称为交联乙烯绝缘低烟无卤耐火电力电缆,规格型号为WDZN-YJY3×25+2×16电压等级0.6/1KV,生产日期2016年5月26日,长度1895米,执行标准GB/T19666-2005,检验08,重庆科力线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电话:023-68308882; 2016年6月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丰都县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堆放在“海上海”楼盘8栋底楼的规格型号为WDZN-YJY3×25+2×16的电力电缆(基数1895米)进行了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No:2016-03ZD06016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抽检商品经检验,20℃时导体直流电阻项目不符合GB/T 19666-2005标准要求,不合格”。2016年6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同时对该消防工程再次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规格型号为WDZN-YJY3×25+2×16的电力电缆产品已全部使用安装在该消防工程上。上述《检验报告》本局已邮寄送达给生产厂家,当事人和生产厂家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消防安装工程系当事人承包(包工包料)修建,目前工程尚在建设中,故当事人在该工程上使用此批不合格电力电缆产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重庆科力线缆有限公司销售单》,故本局认定上述不合格电力电缆货值金额为43964元。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22
    决定机关 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沛兵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