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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云栖路和阆苑路交叉口的由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231号新青年广场A座815室,负责人:李秀泽)负责的壹号院项目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百九十六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浙江立鹏建设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停止施工,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6
    决定机关 桐庐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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