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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加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5638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00078号
    案号 (2015)温龙执指字第000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龙湾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龙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日期 2016-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前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支付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613005号《贷款合同》下的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及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613005号《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前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支付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617005号《贷款合同》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617005号《贷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3日前向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支付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714007号《贷款合同》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以及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未支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深发温新贷字第20110714007号《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四、对以上第三项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有权以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三门县沿赤乡沿海工业城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国用(2010)第002395号,三国用(2007)第000037号,房产证号: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0902251号,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0902250号,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0902249号,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090224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深发温新额抵字第20110701005-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限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4000万元)优先受偿。五、对以上第一、二、三项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原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有权以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门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其企业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固定资产评估抵押明细表-机器设备(清单附后),评估价值为3228.8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深发温新额抵字第20111031006-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加上(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78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限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3228.8万元】优先受偿。六、被告邵应良、被告陈贤、被告王胜武、被告陈辉对以上第一、二、三项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上(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78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两者相加,限担保责任为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7000万元】。七、被告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吴保忠、被告浙江新富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林炳忠、被告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被告郑加兴对以上第一、二、三项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中的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上(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78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两者相加,限担保责任为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700万元】。八、被告浙江博强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建设对以上第一、二、三项被告浙江凯利皮革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中的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上(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78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两者相加,限担保责任为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为2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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