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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鸿宇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0412****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7824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24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05624262】。 一、被告辽阳鸿宇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天温斯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950万元; 二、被告辽阳鸿宇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雷天温斯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9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8年11月2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雷天温斯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被告辽阳鸿宇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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