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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巩环罚决〔2019〕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壹拾肆万零陆佰贰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2
    决定机关 巩义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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