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巩环罚决〔2018〕1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壹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06 |
决定机关 | 巩义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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