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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巩环罚决〔2018〕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壹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6
    决定机关 巩义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