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672****32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4710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3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10—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76860.75元,应予以扣除);二、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人民币92500元;三、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442元,由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杨俊慧、王章爱、孔德发、孔伟佳、江苏河之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340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1—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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