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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771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13694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4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昊天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27485.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3元,减半收取2506.5元,由被告南京孔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5-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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