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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45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4162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4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4.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宿州市东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飞翔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成钊、被告李本亮、被告武成涛、被告张欢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元,由被告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宿州市东源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飞翔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成钊、被告李本亮、被告武成涛、被告张欢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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