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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255****158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2729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3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借款本金248958.31元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其中至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84456.74元。自2020年1月18日起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武成钊、被告张欢欢、被告李书英、被告张秀娟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埇桥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武成钊、被告张欢欢、被告李书英、被告张秀娟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被告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成钊、被告张欢欢、被告李书英、被告张秀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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