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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成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45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81号
    案号 (2017)皖13执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8-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宿州市恒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合计3123168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宿州市昶泰木业有限公司、陈民刚、陈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70元,由宿州市恒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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