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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市信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2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25民初1960号
    案号 (2017)冀02执16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30
    发布日期 2017-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市信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006435.52元并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支付利息143548.43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被告东营市信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0元,由被告东营市信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已垫付,限被告东营市信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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